朱四倍:叫停“隐蔽执法”的伦理审视
从深圳市交警局昨日召开的2008年总结大会上获悉,今年该局将实行新的执法举措,包括为确保执法过程中公开公正,即日起不再隐蔽执法。(《晶报》2月19日)隐蔽执法自实行之日起,就引起了众多非议。赞成的一方认为,隐蔽执法可以弥补警力不足,排除执法人情干扰,增强执法震慑力。而反对的一方认为,隐蔽执法有以罚代管之嫌,是一种“执法陷阱”,导致公正丧失,容易造成民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危机。那么,隐蔽执法到底有没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从深圳市叫停隐蔽执法,我们可以对之做伦理的审视。应当承认,隐蔽执法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通执法效率,却偏离了公正的价值导向,导致了一系列道德风险。一是容易导致公正的丧失。隐蔽执法借用电子警察的做法虽然具有科学性和高效性,但当罚款行为产生时,交管部门并没有当面告知并即日教育违法公民,只重惩罚不施教育。并且,电子眼或交警偷拍的影像资料并不能完全如实地反映违章车辆的真实情况,如套牌车辆,以此作为罚款的证据显然有失公平。加上,*府与公民间的信息不对称,有些地方不但没有公布电子眼的位置和提醒标志,而且连惩罚之后的信息也没有及时公布,公民只能通过昂贵的声讯电话和上来查询,公民还得为本来就应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买单。二是可能带来信任危机。尽管隐蔽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交通事故的几率,但与此同时,也使公民的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损害,而公共行*应用伦理学的原则应该遵循从私利到公利,再从公利到公义的路径。我们知道,如果*府和执法部门消极怠慢于关注和维护公众利益,那么就会产生信任危机。一旦信任危机产生,公众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就变小。交管部门不信任公众可以自觉遵守交通规章,不致力于建设共同伦理价值,却反而选择了通过电子眼等方式来规范和限制公众的行为。过分依赖这一执法手段势必导致信任危机的产生。□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