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的范围及缴费标准
1.本市户口人员: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人社所参保缴费;
2.外市户口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在日照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直系亲属均可)到居住地参保缴费;
3.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为每人元;随学校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标准为每人90元,大学生按学制缴费(每人每年),中小学生按学年缴费。
二、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
1.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按照*府补贴后的标准缴纳,自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错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须补缴自年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以来欠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补助总和,每中断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延后1个月,最长3个月;
3.新生儿出生10个月内落户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享受待遇至缴费年度的12月31日。自年1月1日起不再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居民缴费地点
1.以村居为单位整体缴费的居民:
由村(社区)协办员组织本村居民参保缴费。
2.个人单独缴费的居民:
(1)首次参保缴费的居民,先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到所属地社区及人社所做参保登记后,再到农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网点缴费。
(2)已经参加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直接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到农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网点缴费。
四、参保居民享受的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
(1)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医时暂不签约,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元。
(2)参保居民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须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发生的合规费用。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成年居民报销50%,未成年居民报销60%。
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暂不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2.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苯丙酮尿症等14种特殊疾病,可随时去所在人社所办理。
其中,高血压病Ⅲ期一年只受理两次,分别在4月及10月申请。
办理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证后,医院发生的元以上合规费用可予报销,报销比例和市内住院相同。
3.生育补助。计划内生育的女性参保居民,生育补助金元。
4.异地就医。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须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应到市内任何一家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医院医院即时报销,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个人先垫付全部费用,然后持相关手续到参保地医保处报销。
参保人员外出、探亲等因病情危急须急诊住院的,在入院三日内到参保地医保处书面备案,个人先自付30%,剩医院报销比例相同。
参保人员市外就医不按规定办理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当年度基金结余足以支付的前提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40%,剩医院报销比例相同;如果当年度基金结余不足以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年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最高补偿30万元。
六、业务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单位:区医疗保险事业处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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